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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2:55:58   浏览数:   字号:〖

 

常财会[1999]83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各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代理记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账单位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会》、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记账是指由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替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私营企业、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小型经济组织),进行会计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核算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凡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本规定实施代理记账。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

  (二)由前款自然人出资组建的代理记账机构投资组建的,或由前款自然人出资组建的代理记账机构与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的;  (三)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核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辖市、区财政部门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六条  新设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程序。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经审核符合代理记账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财政部门签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表》。

  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有:

  1.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场所证明;

  6.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7.机构负责人及主管代理记账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有: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五)从业人员(含兼职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兼职人员聘用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资质的审批。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的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要组织并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审核,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许可证》的颁发,应与代理记账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相一致。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年检。

  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报告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的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联合年检。代理记账机构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代理记账工作总结、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执业质量自查、审核情况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各联合年检部门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组织实施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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