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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7-5-8 12:53:09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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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分别情况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以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已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弥补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的公司,“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的余额首先冲减“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经上述冲减后,“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仍有余额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置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余额,减去已转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后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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