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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2:56:46   浏览数:   字号:〖

 

  (七)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及偷税、抗税问题的;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擅自脱离手工账的;

  (九)使用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或未经财政部门评审认可的会计软件的;

  后两项适用于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第十条  〖HTSS〗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已达不到《考核标准》合格分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经限期内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原颁证部门取消对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确认,并收回《江苏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对凡是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计划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受理其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材料,也不对其从事财会工作三十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在考核或复核中发现申请单位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为期三至六个月的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江苏省关于对违纪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收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证》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试或评审;对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或对秉公办事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会计基础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并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并在近两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和其他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较大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具体事宜由大检办在确定年度重点检查名单时酌情掌握。

  第十五条    我市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计划在1999年底完成,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延长至2000年底完成,请各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划,作出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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