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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7-5-8 12:51:48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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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册会计师栏的填列方法:按证书所示内容填写。 (十)正在接受学历教育栏的填列方法:在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中选填一项。 1、 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2、不受会计类专业学历的限制。 (十一)是否在会计岗位是指填表人目前是否从事会计工作。 (十二)现任职务栏的填列方法:在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其他中选填一项(无职务或其他职务均选填其他)。其中: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1、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负责人员; 2、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备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十三)会计工作岗位栏由在岗会计人员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等11项中选填。 根据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本栏目填选方法: 1、 本栏目可选填一项以上; 2、 选填出纳项的,不可再选填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成本费用核算项。 财政部财会[2000]13号文规定: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其他特殊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十四)工作单位栏填列方法: 1、有工作单位且在会计工作岗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必须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有工作单位但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所在的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持证人员有单位而不填写或不加盖单位公章,则由常住户口或居住(持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下同)所在地辖市、区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本栏目可空缺,并按规定到常住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辖市、区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填写要求: 1、全称填写须与单位公章所示相符。 2、单位代码栏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十五)单位经济类型栏填写方法: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中选填一项。其中: (1)社会团体包括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3)城市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企业。包括:城市、县、镇举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城(镇)街道企业等。 (4)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以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5)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按行政、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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