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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7-5-8 12:51:48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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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9)其他是指表列中1-11项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十六)完成继续教育内容栏:反映持证人员包括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由持证人员根据所持有的常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记载的内容填选。 (十七)累计继续教育学时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记载的从上次年检结束起两年内(含补培训)培训小时数合计填写。 (十八)《常州市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换证表》中的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栏和《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均反映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所受奖罚情况。 1、反映持证人员所获得的奖励,包括:个人先进、从事财会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等。 2、持证人员因违法违纪甚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应详细填写,必要时可附补充资料。 3、本栏目应如实填写,可由持证人员自己填写、也可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本栏目如有记载,应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本栏目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十九)《常州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变更登记表》中注销登记栏反映已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因下列原因需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在退休等离开单位和单位内部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中选填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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