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省财政自2010年起对各地开展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在保持现有保费补贴政策稳定的基础上,省财政保费奖励与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业绩挂钩,累进奖励。以省辖市为考核单位,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当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该地区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保费补贴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政策执行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省财政保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抵减投保农户的自缴保费比例,剩余部分可用于充实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