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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发布日期:2008-8-15 9:02:47   浏览数:   字号:〖

 

  为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 2001 年实施 7 年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目前体制的一些政策与科学发展要求已不完全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对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不够明显;省级财力下倾不够,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进统筹发展;一些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公共服务支出刚性增长超过财力增长,出现新的收支矛盾;少数转移支付县财力水平超过非转移支付县,转移支付政策有待完善。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要求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营业税和增值税分配政策。为有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营业税、增值税集中政策作较大调整。地方营业税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即指 2007 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 50%的返还奖励。地方增值税(即地方 25%部分)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统一集中 50%,同时相应调整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其中,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对新办火力发电厂增值税 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不同的返还政策。

  二、加大对资源类主要税收的调控。为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除耕地占用税省仍按总额集中 50%外,以2007 年为基期年,对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增量省统一集中 30%

  三、调整对其他财政收入集中政策。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以 2007 年为基期年,除对企业所得税和罚没收入增量仍由省集中 20%之外,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

  四、提高县乡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为增强经济相对薄弱县特别是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发展快不少补、发展慢不多补,增人不多补、减人不少补”原则和县乡同一支出标准要求,核定 2007 年各县(市)应有(标准)财力,再依据民生、公检法司等现行最低支出标准,核定各县(市)基本公共支出标准需求(包括基本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对标准财力低于标准需求的标准缺口由省补助 80%,并列入基数,不足部分由县(市)用新增财力弥补。省补资金首先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

  五、实行苏北苏中开发区以奖代扶。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帐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苏北、苏中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个市县限一个),每年给予 1000万元/市、500 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在享受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政策期间的市不再同时享受上述奖励。

  六、完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对 2007 年前享受全额返还政策的其他市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若当年增值税增幅达到全省市县平均增幅的,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反之,则仅就当年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 80%返还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七、实行全面小康推进奖励。根据省统计局每年小康建设进程监测结果,当年小康进程综合测算指标值(百分制)比上一个奖励年份(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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