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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设立、变更
发布日期:2011-11-16 14:59:06 浏览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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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5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要求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一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的理由;银行账户的性质和核算内容,性质包括基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等,核算内容应反映主要业务事项;拟开设账户的具体银行名称及其地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开设基本账户应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社团法人机构编制有效批文和登记证明文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有效文件;开设基建专户需提供基建立项的有效批准文件。申请变更银行账户应提供变更理由及其有效说明文件,原账户财政批准开设的批复件(复印件)等。主管部门有管理要求的还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2、单位填写的《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受理(区财政局国库科)→审查(局国库科)→审批决定(区财政局)→送达
五、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人民银行的受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路21号鑫都大厦1011
八、联系电话:8985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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