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各级单位组织财政性资金收支,必须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地方政府总预算草案,经地方人代会批准后实施。年度过程中,各单位用款需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遵循按预算、按级次、按进度的原则,办理拨款手续。 二、办理拨款程序: 1、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支出预算,填写“拨款申请书”,填明正常经费、专项经费等项目,正常经费经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预算科根据年初计划按序时进度按月均衡拨款;专项经费经业务科室按规定进行审核同意,预算科办理拨款。 2、对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按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采购价格,由单位填写“拨款申请书”,分管业务科室审核,预算科将款项直接拨到政府采购中心。 3、追加支出预算拨款,由用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追加支出指标(单),按计划提出用款申请,报经相关职能科室专管员审核后由预算科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 4、对市领导审批的专项经费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办文单到财政局预算科办理拨款手续,预算科在3日内办理完毕。 三、责任部门 预算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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