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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用汇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1-11-16 14:59:37 浏览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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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非贸易性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第2条、第3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
(3)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苏财行[2007]6号)
(4)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行[2001]28号)
二、申报材料:
出国团组人员,在取得正式出国批件后,于出国前30天内,到我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
(1)出国用汇核销承诺书;
(2)出国、赴港澳外汇预算申报表,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出国任务请示文件;
(4)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
(5)其他与审批用汇直接相关的材料。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办事程序:受理(区财政局行财科)→审查(局行财科)→审批决定(区财政局)→送达(当场)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路21号鑫都大厦615
八、联系电话:8985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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