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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外资金拨款办事程序 |
| 发布日期:2007-5-8 12:45:13 浏览数: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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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范围和对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办理拨款程序: 1、单位根据经财政审核下达的全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填写“财政专户拨款申请书”,填明正常经费、专项经费、经营成本、应缴预算款、往来款等项目,由分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办理拨款,综合科根据各业务科的审核意见,开出转帐支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拨到该单位的支出帐户。 2、对财政专户拨款中的正常经费,经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综合科根据年初计划按序时进度按月均衡拨款。 3、对专项经费中的基建项目拨款,除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还需经预算科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到综合科办理拨款。 4、对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按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采购价格,由单位填写“财政专户拨款申请书”,分管业务科室审核,综合科将款项直接拨到政府采购中心。 5、对有应缴预算款的单位,在单位将应缴预算款缴入财政专户后,由综合科将应缴预算款从财政专户划到预算科,预算科按有关规定将应返还的款项划拨到有关单位的支出帐户。 6、对各单位需追加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由单位按年初编制收支计划的方法编制追加支出计划,经财政审核,下达追加支出指标后,方能办理追加支出拨款。 四、责任部门 综合计划科(控办) 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320、327号房间 联系电话:6310043、63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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