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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2007-5-8 12:44:20   浏览数:   字号:〖

 
   一、文件依据:《武进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发[1999]91号)。
    二、范围、对象: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建设工程和接受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办理程序:
    (一)、集中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采购计划报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审核。
    3、财政局业务科室将审核同意的年度采购计划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
    4、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分别送达财政局各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
    5、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前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登记,并将预算外、自筹资金款项划入采购办帐户。
    6、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通过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
    7、政府采购中心按成交价格向财政局预算科办理预算拨款手续。
    8、供应商按合同履约供货,一般情况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重大项目筹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小组会同采购单位验收,验收情况在采购中心提供的验收单上说明并签字盖章。
    9、供应商凭验收合格回执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结算款项。
    10、采购中心将拨款凭证、发票及有关附件交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据以入帐。
    (二)、委托采购。
    根据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同意委托采购的项目,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采购中心参与监督。
    (三)、定点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管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确定公布的定点供应商中,自行比价选择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汽车定点由加油、保险办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售后服务:
    采购单位在验收使用筹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筹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或向市采购中心反映,市采购中心将妥善处理,认证负责的做好服务工作。
    五、时效要求:
    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年3月底4月初下达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前于每月上旬将“武进市政府采购登记表”报送到市采购中心,市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采购,所购货物于下月初前送到采购单位。
    六、责任部门:
    市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地点:市行政中心101号楼311房间
    联系电话:631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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