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发[1999]88号《市政府关于颁发〈武进区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 二、减免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4、土地、房屋被市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上述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纳税人见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三、审批程序 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过程中一般应提供书面的减免申请;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协议;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土地评估报告书等文件资料,并填写契税减免审批表,镇级单位和个人经所在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级单位和个人直接抱农财科审核,三日内审核完毕。 四、责任部门 农财科 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101号楼333、335号房间 联系电话:6310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