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镇及各开发区的分配政策。
(二) 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与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指导,监督镇级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区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四) 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对全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提出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
(五) 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 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负责国有(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 负责全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八) 指导和管理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 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 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 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措施;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谈判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 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十三)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四) 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 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会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 监管彩票发行计划和彩票市场。
(十七)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